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計算風荷載標準值時,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如何考慮?
《工程結構通用規范 GB55001-2021》4.6.5-2 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應根據地形特征、脈動風特性和流場特征等因素確定,且不應小于1+圖片,其中μz為風壓高度變化系數。
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計算風荷載標準值時,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的適用標準規范條文分別為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2 條、《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第 8.6.1條、《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第 4.2.1條。
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2條 “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規定的“圍護結構的陣風系數”意義相同。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2 條關于確定“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的依據因素,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第 8.6.1條“圍護結構的陣風系數”的計算考慮因素一致。
現行國家標準《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第4.2.1條規定,系數 β在計算檁條、墻梁、屋面板和墻面板及其連接時取值為 1.5。
具體工程應用時,對門式剛架輕型房屋的檁條、墻梁、屋面板和墻面板及其連接等圍護結構的風荷載放大系數,應按工程應用要求、并結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的規定進行確定。即沿用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 第 8.6.1條的規定,采用陣風系數 βgz,作為平均風荷載的放大倍數,且應滿足不小于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 55001 第 4.6.5-2 條圍護結構風荷載放大系數最小值、及現行國家標準《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 51022 第 4.2.1條 β=1.5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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